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梁伟)乌鲁木齐市民张民最近和老东家打起了官司球员迎战老东家,备战策略拆台,原本以为十拿九稳的诉讼球员迎战老东家,备战策略拆台,结果却输了。
张民是李刚公司的雇员,2014年7月27日,他欧亿体育官网在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工地吃饭时,突然刮起大风,很多生活用品被刮跑,张民在追赶时,被大风刮断的树干打中颈部,当场瘫倒在地。
张民被工友连夜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5椎体滑脱伴棘突骨折、环椎右侧侧块撕脱性骨折、脑震荡。
同年8月4日、8月29日,李刚和张民的儿子张亮,分别两次签署《协议书》,约定由李刚支付张民的手术医疗费用,并赔偿4万元,赔偿完毕后,张民自行承担其康复治理费用。
协议签署两个月后,张民仍躺在病床上无法活动。张民认为自己被李刚骗了,因为长期的护理费用比李刚支付的赔偿要多得多。张民再次约见李刚,希望能够获得进一步补偿,却被对方以达成协议为由拒绝。
2014年11月11日,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民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11月18日,张民将李刚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张民认为当时自己在昏迷中,其儿子张亮代签协议时自己并不知情,《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李刚则辩称,《协议书》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当时张民只是不能动并非意识不清楚,况且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内容。
那么受伤后签署的协议,究竟能不能反悔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球员迎战老东家,备战策略拆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张民受李刚雇佣后遭受人身损害,2014年8月4日、8月29日分别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当时,张民是在尚未作出伤残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直至2014年11月11日,张民收到鉴定意见书时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张民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即应在2015年11月11日前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张民于2015年11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民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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